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M-113-交簡-1266-20241216-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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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浩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7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浩宇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停車場」,補充為「停車場出入口駛 出」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本應注意駕駛車輛應注意前後左右並 讓行進中..」,補充為「本應注意駕駛車輛由道路旁駛入主線車道前應停等確認前後左右行車動態,並讓行進中..」。  ㈢犯罪事實欄一、末4行「貿然向左行駛」,補充為「貿然向前 駛入主線車道而欲向左轉」。  ㈣犯罪事實欄一、最末行「林浩宇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 之機關、公務員或員警發覺前,向據報前來處理之警員坦承其為肇事者,並進而接受裁判」。  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另補充證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各1份、行車紀錄器錄影截圖6張」。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案發後停留現場,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及公務員發覺 其犯罪前,向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表明其為肇事人並願接受裁判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附卷可按,足認被告合於自首要件,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審酌被告駕駛車輛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身 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竟未先停等確認左右來車動態,即貿然由停車場出入口駛入主線車道而未禮讓行進中車輛,致行駛在該停車場出入口前主線車道上之告訴人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受有傷害,駕駛態度甚有輕忽,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暨告訴人所受傷勢情形及被告之過失情節,再參酌雙方就賠償金額存有差距,而無法達成共識,乃致迄未和解或取得告訴人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7529號   被   告 林浩宇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浩宇於民國112年12月8日12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自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之真善美社區停車場,欲往仁愛路306巷方向行駛,適温鐿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行經該地,詎林浩宇本應注意駕駛車輛應注意前後左右並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向左行駛,致温鐿芹所騎乘機車因閃避不及而與林浩宇所駕駛自小客貨車發生碰撞,造成温鐿芹當場倒地,受有左踝腓骨骨折合併前距韌帶、後距韌帶及腓跟韌帶損傷等傷害。 二、案經温鐿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浩宇於偵查中供述在卷,核與告 訴人温鐿芹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蒐證照片等附卷可稽,又告訴人温鐿芹因本件車禍受有前開傷勢,並有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鄭淑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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