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M-113-交簡-1373-20241121-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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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03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112年3月22日10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往三重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時,本應注意車輛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驟然向左變換車道,適其前方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A車)之黃杉本,其同向後方內側車道上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搭載陳O筑、蔡O喬之蔡O成,在蔡O成後方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盧阿傳,均行經上址,見甲○○驟然變換車道摔車後,因閃避不及自後追撞,致蔡O成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腰部挫傷伴瘀青、右側膝部擦挫傷、左側膝部擦挫傷、右側踝部擦挫傷及右側手肘擦挫傷等傷害;陳O筑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右側踝部擦挫傷及右側手部擦挫傷;蔡O喬受有右踝擦挫傷及右肘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蔡O成、陳O筑、蔡O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有法律特 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告訴人蔡O喬為000年0月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卷附年籍資料),其於案發時為未滿12歲之兒童,依上開規定,本判決不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另蔡O喬之法定代理人即告訴人蔡O成、陳O筑,本於上開規定之意旨,本判決亦不揭露其等身分之資訊,合先敘明。 四、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O成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證人黃杉本、盧阿傳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39號卷【下稱偵卷】第6、8、10至11、63至64頁)大致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調查紀錄表、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暨截圖、A、B車行車紀錄器畫面光碟暨截圖、本院勘驗筆錄、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12年6月14日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112年8月23日新北覆議字第0000000號覆議意見書、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7、9、12至15、23至29、33至39頁、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57號卷第41至44、47至56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以 一行為同時致告訴人蔡O成、陳O筑、蔡O喬受傷,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過失傷害罪處斷。又被告於肇事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嫌前,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向員警表明其為肇事者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憑(見偵卷第18頁),核與自首要件相符,本院審酌被告此舉確實減少交通事故發生之初,查緝真正行為人所需耗費之資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恪守交 通規則,以維護其他用路人安全,竟未善盡駕駛之注意義務,於變換車道時未禮讓直行車並注意安全距離,肇致本件交通事故,致告訴人3人受有體傷,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因與告訴人3人未能成立調解,迄今尚未填補告訴人3人所受損害,兼衡告訴人3人所受傷勢,暨被告自陳高中肄業、現為外送員、月收入約3萬元、經濟狀況非佳、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