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M-113-交簡-1498-20241224-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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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秀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秀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皆具有不良 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減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及各類媒體廣為宣導;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0毫克,已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仍執意騎乘重型機車上路,不僅漠視己身安危,並發生交通事故,更罔顧公眾行之安全;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狀況貧寒、前有煙毒前科之素行,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江佩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446號   被   告 呂秀娟 女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秀娟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住處,飲用鹿茸酒1杯後,明知其酒精濃度尚未褪去,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自其住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4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因其飲酒後注意力及反應力均減弱,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陳亞星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吳張立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路邊,呂秀娟見狀煞車不及,騎乘前開機車擦撞陳亞星、吳張立之上開機車,呂秀娟因而受有雙腳擦挫傷之傷害(陳亞星、吳張立未受傷)。嗣員警經報案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6時15分許,測得呂秀娟呼氣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0毫克(mg/l),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秀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陳亞星、吳張立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籍查詢資料各1份、駕籍查詢資料2份、監視器影像截圖6張、現場及查獲照片2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呂秀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江佩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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