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DM-113-交簡-1500-20241212-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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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仕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9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仕軒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2行所載「測得尿液所含毒品濃度 值Norketamine為2,496ng/ml,ketamine則為938ng/ml」,應補充為「鑑驗結果呈Ketamine陽性反應(濃度值938ng/mL)、Norketamine陽性反應(濃度值2496ng/mL),已逾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C號函所定之濃度值」。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所載「自願採尿同意書」,應更 正為「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二、本院審酌被告周仕軒明知施用毒品後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 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其於施用毒品後仍貿然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嚴重危及道路用路人之安全,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國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9961號 被 告 周仕軒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仕軒於民國113年8月11日23時許,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車內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仍於113年8月11日23時42分許,駕駛前開車輛欲前往三重友人家而上路。嗣於上開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處,因毒品異味而為警攔查,復經自願採尿送驗,測得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值Norketamine為2,496ng/ml,ketamine則為938ng/ml。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仕軒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採尿同意書、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80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毒品照片、車牌辨識系統移動路線圖、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C號函在卷可稽,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 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葉國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