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M-113-交簡-1506-20250108-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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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哲晞 蔡亞庭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7546號、第37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哲晞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蔡亞庭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末行應 補充「陳哲晞及蔡亞庭於肇事後,在有偵查權限之警察機關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者前,均向據報前來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人,蔡亞庭並接受酒測(數值為0),而自首並接受裁判。」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被告二人於肇事後,在有偵查權限之警察機關尚不知何人 為肇事者前,均留在現場並主動向據報前來處理之員警陳述車禍發生經過,蔡亞庭並接受酒測,而自首並接受裁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附卷可佐(見113年度偵字第17546號偵查卷第39頁、第41頁),符合自首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過失程度、告訴人等所受傷害及與有過失之情形,暨衡渠等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被告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惟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546號 第37006號   被   告 陳哲晞 女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6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亞庭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哲晞於民國113年1月8日8時29分許,自新北市○○區○○路0 段000○0號往四維路方向之人行道行走時,本應注意行人在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不得穿越道路,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逕於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違規穿越道路,適有蔡亞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往文化一路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前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見狀閃避不及,因而發生碰撞,致陳哲晞受有左手肘挫傷、左小腿擦挫傷等傷害,蔡亞庭則受有右踝部挫傷、右小腿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哲晞、蔡亞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哲晞、蔡亞庭於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4張、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新北覆議0000000號覆議意見書各1份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至於自首請依法審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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