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M-113-交簡-1560-20250122-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奇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6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奇勲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游奇勲明知施用毒品後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 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其於施用毒品後仍貿然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嚴重危及道路用路人之安全,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於警詢時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6981號   被   告 游奇勲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奇勲於民國113年9月3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 號旁,以點燃香菸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已達不能安全駕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本案汽車)上路。於同日23時37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處為警攔查,經警徵得游奇勲同意,在本案汽車內扣得含有愷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毛重2.09公克),復徵得其同意,帶返警局採集尿液送驗,查知尿液所含第三級毒品去甲基愷他命濃度為963(ng/mL)、愷他命濃度為399(ng/mL),已達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ㄧ)被告游奇勲於警詢之任意性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3日UL/2024/00000000 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0000000U0744號)、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三)警員隨身攝錄影器檔案截圖、本案汽車行經路線之監視錄影 器檔案截圖。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