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M-113-交簡-1576-20250122-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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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泓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5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泓廷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吳泓廷明知施用毒品後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 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其於施用毒品後仍貿然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嚴重危及道路用路人之安全,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於警詢時自陳高中在學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粘郁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5806號   被   告 吳泓廷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泓廷於民國113年8月15日2時53分為警採尿前某時許,在 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詎其明知施用毒品後,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將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且於施用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於113年8月14日22時許,自新北市○○區○○○○○○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上路前往新北市五股區。嗣於113年8月15日0時1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時,自撞社區燈桿,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復經吳泓廷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去甲基愷他命、愷他命陽性反應,且去甲基愷他命濃度達414ng/mL、愷他命濃度達166ng/mL,已逾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泓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自 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494)、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U0494)、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濃度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粘郁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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