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M-113-交簡-1577-20250122-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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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志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1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志偉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邱志偉明知施用毒品後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 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騎乘機車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其於施用毒品後仍貿然騎乘機車於道路上,嚴重危及道路用路人之安全,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1926號   被   告 邱志偉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志偉於民國113年8月6日傍晚某時,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 路2段友人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另案偵辦中),竟仍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7)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街○○○○○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即經警攔查,依強制採尿許可書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值000000ng/mL,代謝物安非他命濃度30100ng/mL、已逾行政院公告之甲基安非他命濃度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濃度在100ng/mL以上之濃度值)。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志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濫 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492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等在卷可參,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所含毒品 、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罪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檢察官  邱舒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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