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交重附民-12-20241230-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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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林雅妃(住址詳卷) 李財仁(住址詳卷) 李能文(住址詳卷) 李為首(住址詳卷) 被 告 黃凱淵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黃凱淵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號), 經原告林雅妃、李財仁、李能文、李為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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