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M-113-交附民-123-2024111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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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林君諭(住址詳卷) 被 告 謝志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1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志明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19號), 經原告林君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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