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M-113-交附民-136-20250102-2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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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杞伯霖 被 告 張龍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0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 ),本院於113年10月17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所記載之法院組織,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10月17 日評議應移送本院民事庭,惟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法院組織欄誤載為附表一所示,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一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 附表二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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