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M-113-交附民-151-2024112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蔡O喬 姓名住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蔡O成 姓名住所詳卷 陳O筑 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陳奕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7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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