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DM-113-交附民-17-2024102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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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黃國輝 被 告 林斯興 訴訟代理人 羅芸祁律師 黃郁炘律師 邱雅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0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吳昱農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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