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DM-113-交附民-93-2024102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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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蔡逸秋 被 告 劉兆洋 上列被告劉兆洋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蔡逸秋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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