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停止審判原因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M-113-他調-3-20250205-1
字號
他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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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他調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偵字第1 9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又停 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榮富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 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裁定停止審判。嗣被告於113年11月1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