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M-113-侵訴-114-20241004-1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揚祖 選任辯護人 林彥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711、23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揚祖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叄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被告范揚祖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 前以被告涉犯修正前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14歲女子加重強制猥褻罪,犯罪嫌疑重大,參酌被告為警扣得之相機內存在多名少女之如廁畫面,模式頗為固著,且被告坦承有戀童癖,復利用開設補習班之機會為本案犯行,目前補習班雖已停業,然其仍保有藝術專長及學童家長資料,再行開設補習班招募未成年人來學藝之可能性仍不低,且仍有機會接觸學童,而有潛在被害人繼續發生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行加重強制猥褻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羈押3月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參照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 三、本院於113年10月1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 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14歲女子加重強制猥褻罪等罪嫌,犯罪嫌疑均重大,且由上開理由,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行加重強制猥褻罪之虞,而本案尚未進入審判程序,仍有保全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必要。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治安侵害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實行之公益考量,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合乎比例原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