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M-113-侵附民-44-20241106-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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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AD000-A112367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王勝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69號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即代號AD000-A112367號(下稱甲 )女 子涉犯乘機性騷擾罪、利用權勢或機會猥褻罪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16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