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M-113-侵附民-44-20241106-2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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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AD000-A112367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起訴書附表編 號7部分)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