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M-113-侵附民-50-20241015-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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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代號AW00-A112474號(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 被 告 吳徵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58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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