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DM-113-侵附民-52-20250220-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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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AD000-A113260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D000-A113260A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D000-A113260號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鄭兆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4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41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甲D000-甲113260號、甲D000-甲113260甲號、甲D000-甲113260號之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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