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M-113-侵附民-55-20250108-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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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告訴代理人 陳宜均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11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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