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M-113-侵附民-57-20250225-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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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AD000-A112727(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板新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AD000-A112727A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就被告板 新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另就AD000-A112727A部分已調解成立),查有前項情形,爰就被告板新汽車駕駛人訓練班部分,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