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M-113-侵附民-60-20250121-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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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AD000-A11139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D000-A111392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楊淑玲律師 被 告 甲 ○○ ○○○ (中文姓名:范映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23號妨害性自主等刑事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