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M-113-侵附民-62-20241210-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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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代號AD000-A112005(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玟(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 被 告 林裕善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7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7 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