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CDM-113-侵附民-73-20250116-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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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AD000-A113154(A女) AD000-A113154A(A女之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怡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冠均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122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