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M-113-原交重附民-2-20250226-1

字號

原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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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張焜燦 訴訟代理人 林欣諺律師 被 告 賴忠毅 相楹傢俱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昌叡 上列被告賴忠毅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 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 告以被告相楹傢俱有限公司係被告賴忠毅之雇主而主張其為共同 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爰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 訟亦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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