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M-113-原交重附民-4-20241018-1

字號

原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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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黃金河 連麗秀 黃湘婷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劉安桓律師 被 告 劉濟豪 北統媒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杉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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