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M-113-原交重附民-5-20241029-1
字號
原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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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巫清來 被 告 潘麒竣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原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永欽 上列被告潘麒竣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原交訴字第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被告原皇交通股份有 限公司、原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雖均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 原告主張被告潘麒竣為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裕交通股份有 限公司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第 191條之2前段、第192條第1項、第194條之規定,應負連帶損害 賠償責任,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是原告對被告原皇交通股 份有限公司、原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 法有據。惟因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