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M-113-原侵訴-14-20250325-1
字號
原侵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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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侵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 偵緝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4月30日下午5時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下午5時整宣判,因被告甲○○ 與告訴人代號AD000-A113095A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母)訂於114年4月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進行調解等情,有本院調解程序傳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本案若依原定期日宣判,被告將喪失與告訴人進行調解之機會,對被告量刑基礎有實質影響,故為能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是否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妏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