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CDM-113-原易-152-20241024-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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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雨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2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偵查終結後繫屬於法院前,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者,由於案件繫屬於法院時已欠缺訴追條件,仍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王雨鵬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徐叔鏜於案件偵結後,繫屬於法院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證,揆諸前開說明,起訴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違背程序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涵慧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