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M-113-原簡-169-20241015-2
字號
原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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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簡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志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本案經檢察官陳佾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陳昶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113年度原簡字第169號)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 「本案經檢察官陳佾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中檢察官姓名顯係「陳昶彣」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陳昶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