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M-113-原簡-182-20241122-1
字號
原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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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雅文 (現羈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0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雅文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部分補充「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1份、被告曾雅文於 本院民國113年11月13日訊問程序中之自白」。 ㈡理由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供稱:扣案的兩包毒 品我沒有拿出來用過等語(見本院113年11月13日訊問筆錄第2頁),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未曾經被告施用,自不得為其施用毒品之犯行所吸收,附此敘明。」。 二、本院審酌被告曾雅文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 可非法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長短,及前科素行、於警詢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2年度偵字第5621號偵查卷〈下稱第5621號偵卷〉第7頁),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查,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係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判決,依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編號3)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驗前毛重2.111公克,驗前淨重1.8469公克,取樣0.0024公克,驗餘淨重1.8445公克。 3.純度為70.4%,純質淨重1.3002公克。 沒收銷燬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驗前毛重4.2679公克,驗前淨重4.0377公克,取樣0.005公克,驗餘淨重4.0327公克。 沒收銷燬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0579號 被 告 曾雅文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巷00號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泰雅族原住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雅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8日23時15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總淨重5.8846公克,總驗餘淨重5.8772公克)後,即無故持有之。嗣於112年9月18日23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美麗殿汽車旅館」206號房為警臨檢,當場扣得其所有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總淨重5.8846公克,總驗餘淨重5.8772公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雅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總淨重5.8846公克,總驗餘淨重5.8772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鄭淑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