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M-113-原訴-11-20241014-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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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寶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 00號0樓 選任辯護人 郭昌凱律師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