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M-113-原訴-18-20241028-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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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念祖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被 告 謝宇泰 選任辯護人 吳湘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 因被告溫念祖、謝宇泰於辯論終結後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約定 履行日期為民國113年12月30日,故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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