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DM-113-原訴-41-20241118-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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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靖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同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欄位有如附表「原判決記 載」欄內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 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欄 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