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M-113-原訴-71-20250110-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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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彥睿 指定辯護人 戴嘉志律師(義務辯護)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1月16日10時宣判。 理 由 一、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 ,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被告潘彥睿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定於114年1月13日10時 宣判。爰因告訴人魏千妮願意與被告調解,並約定於114年1月13日15時30分許至本院調解。本院認此部分對被告之量刑確實有所影響,基此,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本案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