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M-113-原附民-22-20241106-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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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盧昭榮 被 告 鍾佳穎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簡字第6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始為合法。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鍾佳穎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 21日以113年度原簡字第6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被告有罪,原告係於同年10月30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稽,且本案目前未經上訴,亦有本院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參,原告係於該案經第一審以簡易程序判決後,提起上訴繫屬於二審法院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㈡又本件係因刑事訴訟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 ,是原告尚可另提起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