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00-202411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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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尚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3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5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柒壹 零柒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共 零點參陸貳貳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含外包裝袋陸只,驗 餘淨重共伍點柒陸伍捌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六角形錠劑貳顆( 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共零點肆貳零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尚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褐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6006公克,驗餘淨重0.7107公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共0.3622公克)、哈密瓜及哈密瓜卡通圖案綠色方格包裝袋內淡褐色粉末6包(驗餘淨重5.7658公克)、qp字樣橘色六角形錠劑2顆(驗餘淨重共0.4204公克)及大麻2包(驗餘淨重共0.4559公克),經鑑定之結果,分別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 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2月26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3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85、581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扣案被告持有之褐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7146公克,驗餘淨重0.7107公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淨重0.3646公克,驗餘淨重共0.3622公克)、哈密瓜及哈密瓜卡通圖案綠色方格包裝袋內淡褐色粉末6包(淨重共6.2348公克,驗餘淨重共5.7658公克)、qp字樣橘色六角形錠劑2顆(淨重共0.8721公克,驗餘淨重共0.4204公克),經鑑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㈣附卷足憑(見112毒偵字第1385號卷第3-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另包裝上開毒品所用之外包裝袋,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秤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就此部分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扣案被告所持有之大麻2包(淨重共0.5093公克,驗餘 淨重共0.4559公克),經鑑驗結果,含大麻成分,固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在卷可佐(見112毒偵字第1385號卷第3-6頁)。惟被告係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始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已如前述,扣案之上開大麻2包與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無關,且被告涉嫌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檢察官已於111年度毒偵字第303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85、5815號不起訴處分書中明確記載被告持有上開大麻2包「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罪嫌,另簽分偵辦」(見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第1頁最末行至第2頁第1行),則扣案之上開大麻2包應於被告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中一併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銷燬之,檢察官逕自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大麻2包,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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