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02-202410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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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64號、112年度緩字第82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肆伍參參公克)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明新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9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香菸1支(驗餘淨重0.4533公克),經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施用第二級 毒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9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113年9月13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扣案之香菸1支(驗餘淨重0.4533公克),經送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復有查獲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供佐,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此部分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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