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05-202410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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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坤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568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0.2834公克,含 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逕予更正)因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6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未經撤銷)。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2834公克)係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影本1份足證,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2項,逕予刪除)、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蕭坤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6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01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民國113年9月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體2包(淨重0.2849公克,驗餘淨重0.2834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影本1份存卷可查(附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緩字第793號卷內),足認上開扣案物為被告因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共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