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06-2024110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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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又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112年度緩字第1037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貳零壹參公克)沒 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又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98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香菸1支,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17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989號緩起訴處分,於112年4月6日確定,於113年10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至第20頁),再經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扣案使用過香菸1支(驗前淨重0.3039公克;驗餘淨重0.2013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2年3月3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23013867號函、1037號緩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2年8月15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24048107號函附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證(2129號毒偵卷第33頁至第37頁、5989號毒偵卷第19頁至第20頁),堪以認定,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故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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