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08-202411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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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治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治葦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501、596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亦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附卷足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13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7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另被告於113年1月25日20時54分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96小時內之某時,所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均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501、596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機構分別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毒品成分,有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出處 1 粉末檢品1包 (驗餘淨重2.81公克)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1月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2240號鑑定書1份 112年度毒偵字第5501、5960號 2 米白色粉末1袋(驗餘淨重0.6779公克)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294號 3 白色透明結晶1袋(驗餘淨重0.2778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