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09-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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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新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8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新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6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大麻活株32支(總淨重18公克),係屬第2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 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2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2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2級毒品。此由同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觀之即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前因涉犯運輸第2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2級毒品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61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四、被告為警查獲時,雖扣得疑似大麻活株32支,依上開說明, 因該植株未經加工,縱鑑定認係大麻活株,尚難認係第2級毒品,而僅屬違禁物。又前述植株未經鑑定,無從確認其確係大麻植株,尚不能逕認屬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