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11-202411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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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建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鄭建宜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712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9年7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於10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3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90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1年4月11日停止戒治接續執行另案有期徒刑等情,有該署不起訴處分書、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於109年5月23日23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仁愛街與龍門路之麥當勞廁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餘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詢時供陳在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執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備註 白色粉末1包 ⒈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⒉驗前毛重0.2263公克,驗前淨重0.0722公克,因鑑驗取樣0.0010公克,驗餘淨重0.071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卷第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