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16-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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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傑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9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緩字第2185號 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期滿。扣案之手指虎2個,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犯罪行為人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815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2年8月16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6956號駁回職權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3年8月15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偵卷第28至29頁、第33至34頁)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扣案手指虎2個(即刀械鑑驗編號49、50)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乙節,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3月1日北普竹字第112100977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私運夾藏未申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月5日桃警保字第1100097443號函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可稽(偵卷第9至12頁、第17至18頁),是該扣案手指虎2個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手指虎2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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