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17-2024110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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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炳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4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4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炳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 果,確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等情,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足憑,堪認該等扣案物分係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扣案物,嗣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停止戒治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 ㈢、綜上所述,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鑑定書 1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出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8304號卷第95頁) 2 吸食器1組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3736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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