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25-202411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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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5952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9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10月5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鑑定報告及卷頁欄所示鑑驗書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志祐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2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952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檢察官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2年4月6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94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自112年4月6日起至113年10月5日止,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被告於該案中為警查扣之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各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並有如附表鑑定報告及卷頁欄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核屬違禁物,應依前述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其內,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定時取樣部分,已因檢驗後耗盡不存在,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⑴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⑵毛重:8.8095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⑶淨重:7.2155公克 ⑷取樣量:0.0496公克 ⑸驗餘量:7.1659公克 ⑹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0日北榮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93號卷第2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⑴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⑵毛重:1.6234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⑶淨重:0.2192公克 ⑷取樣量:0.0315公克 ⑸驗餘量:0.1877公克 ⑹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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