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27-202411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景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 年度戒毒偵 字第1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3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景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結果,詳如附表「鑑定結 果」欄所示,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可參,是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查。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而盛裝上開第一、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一、二級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費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毛重5.86公克,淨重5.00公克,淨重餘4.9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314號鑑定書 2 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個) 均含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17公克,驗餘淨重1.15公克,空包裝總重0.9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9年12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9350號鑑定書 3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 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淨重15.682公克、0.291公克,剩餘量15.679公克、0.290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