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30-202502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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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楷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5827、6347、682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869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楷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827、6347、682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8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各案,因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或為 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依法不得再行追訴,故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827、6347、682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109、38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82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869號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存卷可參,堪認屬違禁物無誤,至含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琇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淨重0.7536公克,驗餘淨重0.750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827卷第39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淨重0.5587公克,驗餘淨重0.555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AB00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869卷第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