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036-202503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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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韋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零點伍零玖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韋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511公克,驗餘淨重0.509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12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憑。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喬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